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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博体育中国官方韶关法院发布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3-15 10:03:54 次浏览

 明博体育中国官方韶关法院发布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近年来,韶关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妇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摘选部分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主要涉及家庭暴力、夫妻共同财产、扶养义务、“外嫁女”合法财产权益等刑事、民事案件类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叶某(男)与黄某(女)于1982年登记结婚,1983年生育儿子叶某一。近年来,双

  明博体育中国官方韶关法院发布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近年来,韶关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妇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摘选部分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主要涉及家庭暴力、夫妻共同财产、扶养义务、“外嫁女”合法财产权益等刑事、民事案件类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叶某(男)与黄某(女)于1982年登记结婚,1983年生育儿子叶某一。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叶某曾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叶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黄某表示同意离婚。黄某还提交了叶某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报警回执、照片以及医院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叶某存在家暴等行为,并要求叶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与黄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叶某提起离婚诉讼,黄某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关于黄某主张叶某家暴,并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的问题,黄某提交了叶某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报警回执、照片以及医院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对叶某家暴黄某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故酌情认定叶某应支付黄某损害赔偿金2万元。

  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具有长期性、反复性、隐秘性等特点。家庭生活中,如一方遭遇家庭暴力,及时报警不仅能制止侵害行为,更重要的是能够固定证据。因此广大妇女要增强维权意识,注意收集报警记录、病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微信记录等证据。面对家庭暴力,要勇敢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张某(男)与赖某(女)于2019年年初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赖某婚前走路略有异常,在小孩出生后其双腿行动不便程度加重,经诊断患有小脑共济失调。2021年年底,张某将赖某送回娘家生活。张某认为赖某婚前隐瞒了患病的事实,存在欺骗,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赖某离婚。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赖某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对于张某起诉离婚,赖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且张某虽陈述赖某婚前存在欺骗,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赖某婚前已知晓自己患有遗传性疾病,故该主张不予采信。现赖某产后导致病情加重,张某应当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鼓励赖某积极治疗,且两人之间并没有原则性问题,完全可以经过双方的努力化解,故认定张某主张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不够充分,判决驳回张某要求与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患病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也是法定的义务。本案中,女方赖某产后行动不便,无法自食其力,缺乏收入来源,正是需要丈夫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呵护关怀的时候,而其丈夫却因赖某患病起诉离婚,意图尽快解除夫妻关系,逃避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张某的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陈某燕(女)与陈某星(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2023年7月5日,陈某燕以陈某星存在家暴、出轨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离婚过错赔偿。庭审时,陈某星否认其实施了家暴行为明博体育中国官方,且不同意离婚。庭后,陈某燕补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报警回执、受案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陈某星存在家暴行为。同时,陈某燕称因多年来子女都是由其照顾,要求陈某星给付经济补偿金。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陈某燕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关于经济补偿金,陈某燕自结婚后,多年来确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故其在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法院依法支持陈某燕要求给付经济补偿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这一规定,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动,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肯定了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体现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利益。

  钟某(女)与李某(男)于2019年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6月7日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某日,钟某将孩子交给李某看管,并约定中午将孩子送回钟某处,后李某未按约定将孩子送回。2022年12月8日,钟某向法院提交行为保全申请书,李某自认2022年11月18日之后,孩子一直生活在马市,没有给钟某探望孩子。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书,禁止李某转移、隐匿未成年子女。2023年1月6日,因李某不让钟某进入家中寻找小孩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经鉴定,钟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刑事诉讼。2023年1月31日,因李某违反行为保全裁定书,法院决定对李某罚款5000元。李某不服决定申请复议,韶关中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

  始兴法院经审查认为,孩子自出生一直跟随钟某生活,钟某熟知孩子生活起居习惯,且诉讼时孩子尚不满二周岁,原则上由母亲钟某直接抚养。李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婚生子,还将钟某殴打至轻伤,据此,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钟某抚养。判决生效后,钟某以孩子的名义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父母在未与钟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孩子带走,致使年仅2周岁的幼儿长期脱离母亲的监护,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孩子,不得使孩子脱离钟某的监护,并责令被申请人七日内将孩子送回钟某的住所。

  离婚诉讼中,一些担心无法获得抚养权的父母试图通过“抢孩子”“藏孩子”的方式形成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的“优势”,以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机率,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另一方对孩子合法的监护、抚养、探视的权利,还给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应当禁止。该案审理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作出禁止抢夺、转移、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保全,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既引导父母在争取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从孩子利益出发,理性作为,又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抚养权。

  2021年年底,吕某剑(男)和肖某靖(女)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11月28日,肖某靖向吕某剑提出分手。吕某剑不同意分手,并于2022年12月1日来到肖某靖所在城市欲挽回双方感情。当日中午,吕某剑抵达肖某靖的住处并用钥匙打开大门进入客厅,看到客厅内有一陌生男子(吕某然)。吕某剑认为吕某然是肖某靖的现任男友,情绪激动下拿起沙发旁的健身器材对吕某然实施殴打。随后肖某靖从卧室出来后,三人又发生口角。之后,吕某剑拿出手机欲拍照,吕某然上前阻止,在争执过程中吕某剑用手机击打吕某然的脸部、头部等处,导致吕某然肋骨骨折,多处受伤。事后吕某剑仍以短信骚扰、电话轰炸等方式,骚扰、威胁肖某靖。公诉机关以吕某剑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剑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吕某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其在犯罪后仍实施骚扰、威胁等行为。为促进吕某剑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判处吕某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禁止吕某剑在缓刑考验期内以任何形式主动接触肖某靖及被害人吕某然。

  法院发出的“禁止接触令”,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惩戒和震慑,给其带上“紧箍咒”,督促其教育矫正,同时,又能形成一道“隔离墙”,对防止暴力衍生案件起到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受暴力威胁的当事人人身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赵某(女)与李某(男)于2008年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李某拒绝与赵某沟通,对家庭事务漠不关心,对子女的生活、教育放任不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和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一次争吵中,李某更是与赵某有肢体冲突行为,使夫妻感情达到无法挽救的境地,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李某共同生活多年、共同孕育一子一女,经历了十多年婚姻生活,本应该彼此珍惜,相伴到老。但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小孩教育、经济等问题发生争执,争执后又难以沟通,夫妻感情每况愈下,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在诉讼过程中赵某离婚意愿强烈,无意与李某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准许双方离婚。

  “冷暴力”也是一种暴力,其表现形式多为通过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反家庭暴力法》将“冷暴力”行为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本案是由于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一方以“冷暴力”的方式对待夫妻间的生活、家庭事务、子女的教育等,进而使矛盾升级,引发肢体冲突,导致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幸福生活是夫妻双方共同用心经营得来的,双方应当多交流沟通,使用“冷暴力”只会放大矛盾,甚至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最终使感情破裂。

  彭某(女)与钟某(男)于199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7月20日登记离婚,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第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对自建房、土地及车辆进行了处分。离婚后彭某发现钟某在2019年9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客观上存在隐瞒涉案房屋的事实,且自认其因为经济负担能力有限,怕告诉彭某该套房屋的存在,双方离婚难度会更大,由此可看出钟某刻意隐瞒该房产的动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彭某主张钟某少分涉案房屋的诉求成立,予以支持。至于分割的份额,确定由彭某取得涉案房屋的70%,钟某取得涉案房屋的30%。因房屋登记在钟某名下,且现由钟某控制管理,故涉案房屋归钟某所有,由钟某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166600元(238000元×70%)给彭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法意在于弘扬良好社会家庭风尚,鼓励诚信,因此,法院对查实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后,对其作否定性评价并在分割财产时视情节少分或不分。

  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2019年8月王某与郑某(女)确定情侣关系,并在交往期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向郑某支付了11.7万余元。2021年8月,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发现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了郑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王某赠与郑某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等,而是为维持与郑某的不正当关系,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且违背公序良俗,故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依法判决郑某返还该款。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本案中,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没有对财产明确分割的情况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知道后,在诉讼时效内有权要求获赠者返还。

  2010年,邝某跟随母亲一起将户口落户到某村小组,三年后邝某外嫁他乡,但一直未将户籍迁出。2021年至2023年期间,村小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了当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对于邝某的部分,村小组则以“国有国法,乡有乡规”为由拒绝支付。村小组认为邝某属于外嫁女,不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享有分配补偿款的权益。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邝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小组支付补偿款5000元。

  据悉,在起诉立案前,邝某向当地政府申请其村民资格的认定,当地政府向其出具了《情况说明》,该份说明载明:“村民资格认定的依据是户口本和身份证,有本村村民小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人,既可认定为具有所在村小组的村民资格……”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邝某于2010年便已落户于村小组,且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政府实际已确认邝某具有被告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邝某对本村土地和其他的村集体财产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应享有取得案涉补偿款的权利。故法院判决村小组向邝某支付生态公益林补偿款5000元。

  法律明令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制定村规民约的形式来非法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以议定的形式制定,但若与法律相悖,也同样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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